
全系稅務服裝 稅務標志服裝(稅務制服套裝) 一、著裝管理機構和職責
各級稅務機關應設置專門機構或崗位負責稅務著裝管理工作。
(一)著裝管理工作由財務管理司裝備處負責。主要負責制定著裝管理的各項制度并監督其實施:制定稅務制服各項技術標準;負責稅務制服生產廠招標和制服產品質量監督評比等工作。
(二)各省(區、市)一級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著裝管理部門主要負責組織稅務制服的統一制作和發放;負責做好著裝意義的宣傳教育和稅容風紀的檢查指導;負責稅務制服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三)各地(市)級和縣(市)繳稅務著裝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健全著裝人員賬冊,辦理稅務制服的領發,檢查本單位著裝人員著裝風紀。
二、建立著裝管理年報制度。各省(市)局稅務著裝管理部門在每年2月底前,向稅務總局上報包括制服制作、換發、費用支出、著裝風紀、生產廠家、產品質量等內容的上年著裝管理工作總結及當年制服制作換發計劃(表格附后)。
三、著裝經費一般應由省(區)、市一級稅務機關集中管理。制作經費應有保障,不得擅自改變著裝標準。
四、稅務人員著裝范圍、供給標準按照(83)財稅字第194號、(88)財稅字第127號、(88)征字第01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稅務服裝和標志的樣式、顏色、型號、面料、制作工藝等標準由稅務總局依據有關規定統一確定。各地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稅務總局下發的各項標準制作,不得擅自改變。
六、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在服裝和標志上不作區分。
七、稅務制服制作
(一)稅務局系統的制服制作由稅務總局依據“政府采購”有關規定,采用招標的方式確定生產廠家范圍,統一簽定技術指標、質量、價格合同,并將定期對稅務制服中標廠家進行考核,優勝劣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必須在稅務總局確定范圍內選擇廠家統一制作。由省(區、市)一級稅務局與廠家簽訂正式的供貨合同,并監督其實施。合同副本須報稅務總局財務司備案。
(二)各省(區、市)地方稅務局的稅務制服的制作可以在稅務總局確定的生產廠家范圍內選擇,也可以以省(區、市)一級為單位采取招標的方式另行選擇廠家統一組織制作,不允許下放到地市及以下地方稅務局分散制作。
八、著裝風紀
(一)各級稅務機關要重視和加強對稅務著裝人員著裝風紀的管理工作,并將此納入考核范圍,嚴格管理。
(二)各級稅務機關要成立專門的著裝風紀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貫徹落實總局稅務著裝有關政策規定,指導本單位稅容風紀管理工作;定期組織稅容風紀的檢查和抽查。
(三)稅務著裝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著裝風紀,執行公務時必須按規定穿著統一制發的稅務制服。服裝穿著要整潔適體,扣好在扣、領鉤,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標志要完整清晰,佩戴端正,保持良好的稅務執法形象。
(四)稅務人員著裝要統一規范。服裝必須成套穿著,系稅務專用領帶;不準制服、便服混穿,不準不同季節的制服混穿;大檐帽和冬帽與衣服的穿戴要一致;鞋子顏色式樣與衣服的搭配應協調;著冬裝、春秋裝時佩戴硬肩章,著夏裝時佩戴軟肩章,硬、軟肩章不得混戴,帽徽佩戴要端正。
(五)稅務人員在公共場所要自覺維護稅務人員榮譽。著裝執行公務時,不準吃零食、吸煙、酗酒;不準勾肩搭背、嬉戲打鬧。除執行公務外,嚴禁著稅務制服進入營業性等娛樂場所。
(六)稅務著裝人員要愛護稅務服裝和標志,不準任意拆改服裝樣式、不準借給他人穿戴,更不準送人或變賣。
(七)為了著裝整齊一致,各單位可根據本地區氣溫變化情況,確定統一的季節換裝時間。
附件:稅務系統換裝計劃統計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