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新 制式 標準 綜合行政執法標志服裝 行政執法制服 毛滌混紡工藝 品質好 做工細 價格低
1、帽類:大檐帽、卷檐帽(女)、大檐涼帽、卷檐涼帽(女),防寒帽(栽絨帽);布質軟帽(規范無,部分鄉鎮自行配發)。
2、標志:臂章(刺繡)、軟肩章(刺繡)、硬肩章(金屬)、套式肩章(刺繡布肩章)、軟胸徽(刺繡)、軟胸號(刺繡)、胸徽(金屬)、胸號(金屬)。
3、服裝:⑴執勤服(夾克式);夏執勤服(制式短袖)、春秋執勤服、冬執勤服。⑵常服;春秋及冬常服(小翻領)、夏常服(制式長袖襯衫)。⑶長袖襯衫(內著);⑷防寒衣(長短兩款)。
4、其他:領帶、腰帶,男單皮鞋、女單皮鞋、男皮涼鞋、女皮涼鞋、男棉皮鞋、女棉皮鞋。
全新 制式 行政執法標志服裝 綜合執法服裝 街道行政執法制服廠
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文化市場、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財政部、司法部負責制定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制度,國務院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領域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工作。
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地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配發范圍、標準和相關技術規范,在預算定額標準以內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不得擴大著裝范圍,不得改變制式服裝和標志式樣,不得提高配發標準。
)防寒帽。
南北溫區發布面栽絨防寒帽1頂,使用年限6年,期滿換發1頂。
寒區、高寒區發皮面直毛皮防寒帽1頂,使用年限5年,期滿換發1頂。
第十五條服裝類
(一)常服(含上衣、褲子、襯衣)。
發常服1套(含襯衣2件),使用年限4年,期滿換發1套。
(二)執勤服(春秋、冬執勤服,含上衣、褲子)。
三)夏裝制式襯衣(長袖、短袖)。
發長袖制式襯衣2件,使用年限3年,期滿換發2件;發短袖制式襯衣3件,熱區、亞熱區使用年限2年,南北溫區使用年限3年,寒區、高寒區使用年限4年,期滿換發3件。
(四)單褲、裙子。
男士發單褲2條,使用年限2年,期滿換發2條;女士發單褲、裙子共2條,款式自選,使用年限2年,期滿換發單褲、裙子共2條。
(五)防寒服。
南北溫區、寒區、高寒區發防寒服1件(南北溫區為短款,寒區、高寒區為長款),南北溫區使用年限8年,寒區、高寒區使用年限6年,期滿換發1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