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綜合行政標志服裝 行政管理服裝 報價 面料 參數 等 綜合管理標志服 行政服裝 等
第二條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文化市場、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綜合行政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財政部、司法部負責制定綜合行政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制度,國務院綜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領域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工作。
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綜合行政制式服裝和標志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地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配發范圍、標準和相關技術規范,在預算定額標準以內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不得擴大著裝范圍,不得改變制式服裝和標志式樣,不得提高配發標準。
各地應當加強綜合行政隊伍建設,督促綜合行政人員規范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志,嚴肅儀容儀表及風紀。
第五條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所需經費,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納入本級預算管理,列入綜合行政部門的部門預算。
第六條 制式服裝和標志的采購,原則上由省級及以上綜合行政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二章 配發范圍
第七條地方各級綜合行政部門主要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職能的內設或所屬機構中,取得行政證件且直接面向對象開展工作的在編在職人員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其他人員不予配發。
國務院綜合行政主管部門派出的機構中,符合前款規定的人員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其他人員不予配發。
第八條已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的綜合行政人員,在履行行政職能時應當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志。
第三章 配發種類
(二)大檐涼帽(女士為卷檐涼帽);
(三)防寒帽(布面栽絨、皮面直毛皮)。
第十條服裝類,具體包括:
(一)常服(含上衣、褲子、襯衣);
(二)執勤服(春秋、冬執勤服,含上衣、褲子);
(三)夏裝制式襯衣(長袖、短袖);
(四)單褲、裙子;
(五)防寒服(短款、長款)。
第十一條鞋類,具體包括:
(一)單皮鞋;
(二)皮涼鞋;
(三)棉皮鞋、毛皮靴。
第十二條標志類,具體包括:
(一)帽徽(大帽徽、小帽徽);
(二)臂章;
(三)肩章(硬肩章、軟肩章、套式肩章);
(四)胸徽(硬胸徽、軟胸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