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場監管部門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規定是為了規范市場監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著裝,樹立市場監管執法隊伍良好形象,推進規范文明執法。以下是關于市場監管部門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的相關規定1:
市場監管制服已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的執法人員,在履行行政執法職能時應當規范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志,做到精神飽滿、儀表端莊、舉止文明、著裝整潔、規范統一。集中參加大型公務活動、重大活動時,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統一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志。
市場監管 制式服裝和標志按下列要求穿戴: (一)著常服時,穿配套制式褲子,內著配套襯衣,襯衣下擺扎于褲內,扎制式腰帶,系制式領帶,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號。 (二)著執勤服時,穿配套制式褲子,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軟胸徽、軟胸號。 (三)著夏裝時,穿配套制式單褲或裙子,長袖襯衣下擺扎于褲內,短袖襯衣下擺不扎于褲內,扎制式腰帶,不系領帶,佩戴軟肩章、臂章、軟胸徽、軟胸號。 (四)著防寒服時,穿配套制式褲子,內著制式襯衣,系制式領帶,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軟胸徽、軟胸號。 (五)著制式皮鞋時,執法人員配穿深色襪,女性執法人員可配穿膚色襪。 (六)佩戴制式帽時,男性執法人員大檐帽的帽檐飾帶應保持水平,前緣與眉同高;女性執法人員卷檐帽的帽檐前緣應略向上傾。
執法人員著制式服裝、佩戴標志,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同制式服裝不得混穿,制服與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內著非制式服裝時不得外露。 (二)不同標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掛與執法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物品。 (三)不得歪戴檐帽,不得披衣、敞懷,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褲腿。 (四)不得赤腳穿鞋,不得穿旅游鞋、拖鞋、露趾涼鞋等。 (五)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彩發,不得留怪異發型,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頭,不得化濃妝;男性執法人員不得留長發,女性執法人員留長發者不得披散頭發。 (六)不得佩戴有色眼鏡,因工作需要或眼部疾病的除外。 (七)不得在公共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不得飲酒;非工作需要不得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和購物場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或不宜著制式服裝、佩戴標志: (一)非工作時間(因公開展執法活動的除外)。 (二)執法人員已退休、辭職或者調離市場監管部門。 (三)執法人員被借用(從事非職責范圍內其他工作)。 (四)執法人員被辭退、開除公職、因涉嫌違紀被立案審查。 (五)進行暗查、暗訪等特殊工作任務不宜著裝的。 (六)其他不得或不宜著裝的情形。 另外,女性執法人員因懷孕體型明顯變化的可暫不著裝。
兩名及以上執法人員在同一場所同時進行執法時,應當穿著相同季節款式的制式服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氣候條件和工作需要,統一規定季節換裝時間。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嚴格胸號標志管理,確保胸號與行政執法證件編號一致。
執法人員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裝及標志,不得變賣、仿制制式服裝和標志,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贈)予非執法人員。
制式服裝和標志丟失、污損等影響正常執法工作的,應當及時按程序予以補發。
執法人員辭職、調離或者被辭退、開除的,應當交回所有制式服裝和標志。
廢舊制式服裝和標志由各單位回收處置。堪用的回收標志轉為庫存周轉備用。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本單位著裝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志,儀容儀表不嚴肅的執法人員,及時予以批評教育;對屢犯不改或者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應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結合市場監管系統行風建設,按照《市場監管部門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評價細則》開展量化評價工作,推進規范著裝和標志管理。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門制式服裝和標志具體管理細則,規范制作采購、配發領用、檔案管理等行為。
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文件對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福建省市場監管行政執法人員制式服裝著裝管理規定的通知》(閩市監財〔2022〕246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