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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為推進農業規范化建設,提升農業隊伍形象,統一和規范農業人員著裝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農業識別服裝是指按照《農業識別服裝配置標準》配備的統一式樣服裝,包括春秋裝、夏裝、冬裝、鞋及其他等。
第三條 農業識別服裝的配發對象為區縣農業綜合機構和市級農業機構的在編在職人員。市級農業機構是指法律法規或規章授權或受市農委委托行使職能的機構。
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規定配發,不得擅自擴大發放范圍、降低或提高配置標準。
第四條 每位農業人員識別服裝配發標準:
(一)春秋裝:春秋西裝2套、內襯衣2件,執勤服2套、執勤帽2頂;
(二)夏裝:夏季長袖襯衣2件、夏季短袖襯衣3件、夏季長褲3條;
(三)冬裝:毛衣2件,防寒大衣1件;
(四)鞋:單皮鞋2雙、棉皮鞋1雙;
(五)其他:領帶2條,皮帶2根。
區縣農業綜合機構中已配置制服的人員識別服的配發數量可酌情減少。市級農業機構已配置制服的人員按原有制服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條 農業識別服裝的換發周期為:
(一)春秋裝每2年換發一次,冬裝每3年換發一次,夏裝每年補換;
(二)單皮鞋每2年換發一次;棉皮鞋每3年換發一次;
(三)領帶、皮帶每2年換發一次。
第六條 農業人員在辦公場所工作時、開展活動時(暗訪除外)、參加重大集體活動時必須穿著識別服裝,保持儀容嚴整。在非工作時間,應做好識別服的保管工作。








